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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社保新规实施,单位不交、个人自愿不交,统统不行了

发布日期:2025-08-05 06:23:42 点击次数:102

从9月1日起,一项重要社保新规定开始实行,无论是个人自愿不交社保,还是单位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保,统统行不通。

我们身边打工的人不少,但是有人在外面打了一辈子工,最后竟然发现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一分钱社保也没有交过,当然这种情况也就没有养老金了。

这种结果除了与单位不执行社保制度有关外,也与打工人缺少社保意识有关。有的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保,也有一部分单位让职工书面承诺承诺放弃缴纳社保,通过多发现金的方式来糊弄打工人。

不过,随着社保制度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加上新规的出炉,今后打工人的社保将会有保障,无论是个人不愿意交,还是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打算,都是不被允许的,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有关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单位缴纳社保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并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最高法为了更好地宣传将要执行的解释二,还专门在8月1日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解释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新解释,单位与劳动者,无论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单方面承诺,任何不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这说明,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单位必须缴纳社保费,个人也需要配合单位缴纳应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然,如果单位按照要求补缴了社保费,该享受的社保费缴纳后应该返还的,还是可以享受的,这个解释非常的人性化,虽然单位违法在先,但是有了错误改正后,未享受的社保费返还待遇并没有被剥夺。这样的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其实,如果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风险往往很大,除了被社保行政部门要求补缴外,还有可能带来额外损失,具体是什么呢?

根据解释,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费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由此来看,如果未来还是有职工不交社保,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都行不通了,单位都需要补交,个人也需要配合,承担自己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对于单位来说,今后也会主动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为违法成本太高了。